(2015)田民一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吴列学与万新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807号原告吴列学,个体户。被告万新英,成年,个体户。2015年9月2日原告吴列学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诉请法院判令被告万新英支付尚欠货款800元。经审查,法院同意立案,同时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告知原告应在立案后7日内缴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9月9日,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原告始终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苏 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碧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