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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锦彪、人与李扶西、李华夏、龚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锦彪,李扶西,李华夏,龚长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8号原告王锦彪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扶西、李华夏、龚长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李扶西、李华夏、龚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佃勤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锦彪诉称被告李扶西、李华夏、龚长顺辨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佃       勤审判员 佃       勤审判员 李星、张文钊(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郭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