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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2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立茂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市立茂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2008-2号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少春。委托代理人叶健红,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有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立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前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立茂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2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60元,由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人民陪审员 赖  远  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涛(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