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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1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项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250-1号原告:项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诉被告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某于2015年9月9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妥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项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项某负担。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解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