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12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项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250-1号原告:项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项某诉被告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项某于2015年9月9日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办妥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项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项某负担。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官忠勇人民陪审员 章正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解蓉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