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桂彪诉武虎亮、马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彪,武虎亮,马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57号原告桂彪,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县人,个体客运户。特别授权代理人桂佳,女,山西省沁县人,系原告桂彪的姐姐。被告武虎亮,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司机。被告马清,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文超,山西金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桂彪诉被告武虎亮、马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桂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桂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桂彪负担。审判长 张 帆审判员 赵 鹏审判员 琚向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卓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