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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崔光超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光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241号公诉机关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光超,曾用名崔华,男,1979年8月1日出生。2005年5月18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7年9月13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10月30日刑满释放。2015年2月10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太谷县公安局逮捕。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同城检公诉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光超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光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3年4月,被告人崔光超以为刘某某之子办理官司为由先后骗得15万元人民币,2013年6月归还1万元。2013年8月,被告人崔光超以工地需要钢材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钢材45吨,价值人民币16.08万元。2014年6月,被告人崔光超以接孩子为由骗取被害人原某某POLO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万元。④2015年1月,被告人崔光超假借崔光宇的假名先后两次骗取被害人栗某的烟酒,价值人民币93080元。⑤2014年12月,被告人崔光超假借崔光宇的假名骗取被害人张某97000元及两部手三星手机,价值人民币22800元。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相关的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光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崔光超辩称,自己有工程用钢材,冯某某的钢材不合格所以卖掉,与冯某某之间是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对于其他的指控被告人予以认可。经审理查明:1、2013年4月份在大同市,被告人崔光超谎称自己是大同市公安局的警察,其以为被害人刘某某之子摆平刑事官司为由,收取办事费先后骗取刘某某15万元。后在多次索要下,被告人崔光超于2013年6月归还刘某某1万元。后被告人逃匿。2、2014年6月在被害人原某某位于大同市柳港园的修理厂修车,被告人崔光超以借用被害人原某某的车去接人为由,骗走被害人原某某的POLO轿车一辆(价值人民币7万元)。骗后被告人崔光超逃匿。3、2015年1月在太谷县,被告人崔光超谎称自己是高速公路交警叫崔光宇,在骗取被害人栗某信任后,先后两次以购烟为名骗得被害人价值人民币93080元的烟酒。骗后被告人崔光超将所得烟酒低价出售,得款挥霍。破案后,追回人民币10190元并发还被害人栗某。4、2014年12月在太谷县,被告人崔光超对被害人张某谎称自己是高速公路交警叫崔光宇,在交往过程中取得被害人张某的信任。在被害人张某求被告人崔光宇帮低价购买交警扣押没收的汽车的前提下,被告人崔光宇以借款和让张某帮购买手机为名骗取张某人民币97000元、三星手机两部(价值人民币22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光超在法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某、原某某、栗某、张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魏某某、韩某某、徐某某、刘某忠的证言、被害人和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以崔光宇给栗某和张某写的欠条各一张、诈骗栗某时的视频截图、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材料、被告人的前罪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2013年8月31日在大同市,被告人崔光超谎称自己工地需要钢材为由向被害人冯某某购买钢材45吨。价值人民币16.08万元。1、被害人冯某某的报案及陈述证实,崔光超通过朋友认识崔光超。2013年8月31日崔光超让冯某某给联系赊购一批钢材,说第二天给卖钢材的钱。冯某某联系好后,卖钢材的人把钢材拉到魏都新城马路边上,交给了崔光超。崔光超拉走钢材低价出售给别人。冯某某知道此事后跟崔光超要钱,崔光超答应9月20日归还,冯某某没有办法只得先垫款160800元给卖钢材的。之后冯某某再也找不到崔光超了。2、被害人冯某某对被害人的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冯某某辨认出崔光超是骗自己的人。3、欠条一张证实,被告人崔光超于2013年8月31日给冯某某供给崔光超钢材45.703吨,价值人民币160800元。崔光超承诺9月20日归还欠款。4、证人刘某南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31日上午10时许,冯某某打电话说有个朋友想要购买一批钢材,由冯某某做担保,并让把钢材送往魏都新城放在马路边。刘海南把一车钢材共45吨多送去了,总共价值160800元。冯某某的朋友没有给钱,过了十多天冯某某把钱给了刘海南。5、被告人崔光超的供述证实,2013年8月份被告人崔光超给冯某某打电话说工地上需要一批钢材,当天下午冯某某把钢材送到了魏都新城崔光超的办事处门前。崔光超答应过两、三天把钱给冯某某。因为钢材质量不合格,崔光超把钢材低价卖到了车管所附近的钢材市场。卖钢材的钱崔光超给了别人,崔光超差冯某某160800元。综合分析上述证据,被告人崔光超与被害人冯某某均证实崔光超在收到钢材后以低价把钢材卖了这一事实。被告人在未付钢材款的前提下,以钢材质量不合格为由低价买掉钢材,明显不合常理;况且被告人卖钢材得款并没有归还欠款,而是在被索要货款后联系不上。故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与冯某某是经济纠纷的辩解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光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光超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当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崔光超诈骗多人多次,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崔光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部分指控自愿认罪,对认罪部分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非法占有各被害人的财物应予以追缴返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崔光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至本院。)二、对被告人崔光超非法占有各被害人的财物继续追缴并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    建    忠人民陪审员 任俊琳人民陪审员李少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降    静    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