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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马柯与李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柯,李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405号申请执行人:马柯,男。被执行人:李聪,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516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李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聪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