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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黄永庆与于彩红、黄文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627号原告黄永庆,个体户。委托代理人黄党生,广西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彩红,个体户。被告黄文效,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庆诉被告于彩红、黄文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44元,减半收取1822元,由原告黄永庆负担。审判员郑德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苏丽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