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诉前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陈玉芝诉崔修坤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玉芝,崔修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诉前保字第38号申请人:陈玉芝,女,汉族,住通化县。被申请人:崔修坤,男,住通化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玉芝与被申请人崔修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玉芝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崔修坤所有的吉EV47**号小型轿车一辆(价值7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玉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崔修坤所有的吉EV47**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于通化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原扣押地点。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周景全审判员 赵 喆审判员 兰秀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广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