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与邹定海、佛山市海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定海,佛山市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市海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定海,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代理人:刘金财,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招洁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王天才,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雪琴。原审被告:佛山市海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邹定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财,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招洁华。上诉人邹定海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海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1057××××.2)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6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本案被告佛山市海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属广东省内第一审专利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邹定海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邹定海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邹定海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上诉人是否生产、销售被上诉人的专利产品未经审理查明,不能认定广东省是侵权行为地,故原审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处于不确定状态,而上诉人的住所地法院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则具有明确的管辖权。被上诉人佛山市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以佛山市海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邹定海共同侵害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被告佛山市海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本案被告佛山市海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上诉人是否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属于实体审理的范围,本院现不予审查。因此,邹定海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驳回邹定海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 萍审 判 员 何晓敏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第三条:……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