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二初字第4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侯轶超诉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轶超,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二初字第4127号原告侯轶超。被告亚产(沈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13巷13号。法定代表人朴盛镇,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轶超撤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红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