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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庆华诉董玉莲离婚后财产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庆华,董玉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830号申请执行人李庆华,住双辽市。被执行人董玉莲,41岁。住双辽市。李庆华诉董玉莲离婚后财产执行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作出了(2013)双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位于双辽市今日家园住宅楼(103平方米)一套,车库一个归申请执行人李庆华所有。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庆华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8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 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