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4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渤海支行与被告王久江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渤海支行,王久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17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渤海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克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伟成。被告王久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渤海支行与被告王久江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渤海支行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渤海支行撤回对被告王久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凤蕊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人民陪审员 董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