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鹿执民字第1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楚久与钱瑞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楚久,钱瑞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鹿执民字第1118-1号申请执行人:刘楚久。被执行人:钱瑞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温鹿商初字第00479号行政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钱瑞兰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6262.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股权、股票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夏益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超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