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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慧敏与代美荣、毛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敏,代美荣,毛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672号原告:李慧敏,女,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代美荣,女,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毛建军,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安徽省砀山县。原告李慧敏与被告代美荣、毛建军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毛建军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芳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