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1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学良与被告许应龙、张涛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良,许应龙,张彦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1733号原告张学良。被告许应龙。被告张彦彪,又名张涛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良与被告许应龙、张涛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良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已与二被告协商好了。故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学良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学良负担。审 判 长 苟治保代理审判员 王莹莹人民陪审员 卜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慕翠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