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孟卫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清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卫东,男,1976年3月4日出生,山西省清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机动车驾驶员),住清徐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清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清徐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卫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玉秀、被告人孟卫东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孟卫东醉酒后驾驶×××号”五菱”面包车沿清东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清东线供热公司处时,与郭某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郭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清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孟卫东负全部责任。经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孟卫东血样中乙醇成份含量为196.20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孟卫东与被害人郭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自愿达成协议,并履行,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给予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孟卫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立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孟卫东抽取血样时照片、孟卫东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机关讯问孟卫东笔录、公安机关询问郭某笔录、清徐县人民医院门诊部郭某《诊断治疗建议书》、第14012122015005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晋安司鉴【2015】血检字第495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被告人孟卫东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卫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同时也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卫东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孟卫东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卫东驾驶机动车行驶距离较短,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孟卫东与被害人就民事部分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且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孟卫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安志宏人民陪审员 牛清姣人民陪审员 刘中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冀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