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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宇建泰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吉林省金宇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公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吉林省金宇建泰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吉林省金宇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杨冬东,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淑敏,职务:部长。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宇建泰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曲春燕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宇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倪玉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29725号执行证书,向上列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宇建泰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吉林省金宇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宇建泰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吉林省金宇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宇建泰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吉林省金宇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1、将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宇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宽城区兴业街85号,丘(地)号:6-12/43-23,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30900008**号,建筑面积:973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2、将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宇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宽城区兴业街85号,丘(地)号:6-12/43-13,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30900008**号,建筑面积:1008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3、将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宇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宽城区兴业街85号,丘(地)号:6-12/43-3,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30900008**号,建筑面积:313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4、将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宇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宽城区兴业街85号,丘(地)号:6-12/43-12,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30900008**号,建筑面积:1008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5、将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宇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宽城区兴业街85号,丘(地)号:6-12/43-11,房权证为:长房权字第30900008**号,建筑面积:1008平方米的房屋予以查封。6、将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宇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宽城区兴业街85号,地类(用途):文体娱乐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57-7-19土地证为:长国用(2009)第030017007号,使用权面积:27456平方米的土地予以查封。7、将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宇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宽城区兴业街85号,地类(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57-7-19土地证为:长国用(2009)第030017008号,使用权面积:728平方米的土地予以查封。8、将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宇彩钢压型板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宽城区兴业街85号,地类(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57-7-19土地证为:长国用(2009)第030017009号,使用权面积:747平方米的土地予以查封。二、轮候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伟超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崔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