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执行成都锐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都锐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高新区神仙南路8号。负责人孙京伟被执行人成都锐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成都市青羊区西玉龙街210号罗马国际广场17层。法定代表人华怡关于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申请执行成都锐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我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5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锐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泰和二街333号12栋3单元3层301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