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3337-3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刘伟强与深圳唯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强,向龙,吕文静,王鑫,刘青青,刘晓娜,曾,刘智琳,易紫云,深圳唯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3337-3345号申请执行人刘伟强。申请执行人向龙。申请执行人吕文静。申请执行人王鑫。申请执行人刘青青。申请执行人刘晓娜。申请执行人曾女渠。申请执行人刘智琳。申请执行人易紫云。被执行人深圳唯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A栋4单元1302。法定代表人李小江。申请执行人刘伟强等九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唯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系列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仲案(2015)1538-154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XX审判员 叶 冰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利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