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远安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孔凡明与刘亭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孔凡明,男。被执行人刘亭,男。申请执行人孔凡明与被执行人刘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远安民初字第00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亭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亭银行存款4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詹立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