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3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谯智、谯宏伟、谯健与贺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谯智,谯宏伟,谯健,贺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488号原告谯智,男,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赖泓宇,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明,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谯宏伟,男,195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赖泓宇,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明,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谯健,男,195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赖泓宇,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明,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锋,女,195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吴益让,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谯智、谯宏伟、谯健诉被告贺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文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谯智、谯宏伟、谯健及其委托代理人赖泓宇、吴明,被告贺锋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益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共同诉称,三原告的父亲谯玉章与母亲黄兴菊系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号*栋*号房屋。2005年黄兴菊去世。2010年谯玉章与被告在一起生活。2012年5月22日,被告与谯玉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3年4月28日,谯玉章去世。三原告认为谯玉章与被告不是合法夫妻,谯玉章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以不合理的价格处置了应当由三原告继承的房产份额,侵害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三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被告与三原告的父亲谯玉章于2012年5月22日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被告立即搬离现在所居住的星辉西路*号*栋*号房屋,并将房屋交还原告;3、诉讼费被告承担。2015年6月18日,三原告申请撤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贺锋辩称,谯玉章与被告于2009年6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谯玉章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做出将诉争房产由被告一人继承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谯玉章与被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将黄兴菊遗留房产份额变更为现金50000元房款,且该款一直保存在被告处。原、被告可依法进行法定继承。综上,请法院依法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谯玉章与黄兴菊原系夫妻关系,谯智、谯宏伟、谯健系二人的婚生子女。谯玉章原系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职工,1998年2月10日,谯玉章与该院签订售购房合同,约定谯玉章购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华街168号*栋*单元*楼*号房屋,建筑面积75.39平方米。2005年黄兴菊去世。2009年6月5日谯玉章与被告登记结婚。2013年4月28日谯玉章去世。另查明,2012年5月22日,谯玉章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以50000元的价格购买谯玉章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金华街168号*栋*单元*楼*号的房屋,建筑面积75.39平方米。该房屋地址已经变更为成都市金牛区星辉西路8号*栋*单元*楼*号。2012年9月21日,被告办理了上述诉争房屋的产权所有权证书(权2122275)。上述事实有售购房合同、收据、证明、结婚证、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信息摘要、房产证、门(楼)牌号变更证明、死亡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诉争房屋系谯玉章与黄兴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该房屋应当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黄兴菊去世后,诉争房屋中属于黄兴菊的部分理应由谯玉章、谯智、谯宏伟、谯健继承。谯玉章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50000元成交,又擅自将黄兴菊的遗产部分转变为现金50000元用于分割。谯玉章与被告的这一行为系恶意串通,侵害了谯智、谯宏伟、谯健的利益。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本院认为谯玉章与被告于2012年5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谯玉章与贺锋于2012年5月22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贺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文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妮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