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合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杨某甲、杨某乙等与杨某丙、杨某丁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张某,杨某丙,杨某丁,孙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林合民初字第44号原告杨某甲,男,1990年5月7日生,汉族。原告杨某乙,男,1954年12月8日生,汉族,系原告杨某甲父亲。原告张某,女,1953年7月15日生,汉族,系原告杨某甲母亲。被告杨某丙,女,1991年3月15日生,汉族。被告杨某丁,男,1964年5月3日生,汉族,系被告杨某丙父亲。被告孙某,女,1962年12月14日生,汉族,系被告杨某丙母亲。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付强,林州市河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某甲、杨某乙、张某诉被告杨某丙、杨某丁、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杨某乙、张某,被告孙某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付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杨某乙、张某共同诉称,2012年农历腊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丙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按照农村习惯典礼同居。典礼前,原告给被告彩礼款103000元。典礼时,被告家陪送电脑一台、立式空调一台、42英寸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被子六条,电动自行车一辆,被告杨某丙骑着。典礼后,由于两人脾气性格不合,经常不断吵架。2013年春天,被告杨某丙回娘家不归,过春节时经多次劝解才回家过了个年,年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一、要求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03000元;二、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杨某丙、杨某丁、孙某共同辩称,1、三被告没有收过三原告彩礼款,事实上原告只是按农村习俗给过被告衣服大包款100000元,该大包款包括三金款28000元、接订款3300元、离母款6000元、锁门款3000元,典礼当天热闹钱1800元,剩余款项用于典礼时原告为被告购买衣服、生活用品及典礼后的家庭开支;2、典礼时,被告娘家陪送物品有电脑一台、立式空调一台、42英寸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电动车一辆、被子六条及个人衣物,现在原告家存放,要求原告返还;3、被告杨某丙长期在原告家中生活,与原告杨某甲对外已是夫妻关系,现原告突然提出分手要彩礼,给被告带来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和打击,要求原告给付被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支持被告的答辩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丙经媒人杨现红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典礼同居,两人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典礼前,原告给被告家衣服大包彩礼款100000元。被告娘家陪送物品有电脑一台、空调一台、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电动车一辆、被子六条,上述物品除被告骑走电动车一辆外,其余物品现在原告家存放。2013年春节过后,被告杨某丙离开原告家至今未归。2015年1月29日,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媒人杨现红书写的证明材料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丙虽按农村习俗典礼同居,但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三被告收取三原告的衣服大包彩礼款100000元,本院酌定由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50000元。典礼时,被告娘家的陪送物品,因系被告的个人财产,原告应当返还。家的陪送物品,因系被告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应予返还。原、被告的其他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杨某丙、杨某丁、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某甲、杨某乙、张某彩礼款50000元;2、原告杨某甲、杨某乙、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杨某丙、杨某丁、孙某陪送物品电脑一台、立式空调一台、42英寸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被子六条;3、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三原告承担1180元、三被告负担11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贵发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人民陪审员 郭军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庆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