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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民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江江与万加明、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江,万加明,曹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初字第1621号原告王江江,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告万加明,男,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告曹琴,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址同上,系被告万加明妻子。原告王江江诉被告万加明、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立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江江与被告万加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江江诉称:被告万加明因资金周转困难,两次在原告处借款共280000元,至今结欠原告借款80000元。被告曹琴与被告万加明是夫妻关系,该借款是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均有共同偿还义务。因两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万加明出具的借条两张,证明被告万加明两次在原告处借款共280000元的事实。被告万加明辩称:结欠原告王江江80000元借款是事实,我现确实没有现金归还,只有等我有钱慢慢还。被告曹琴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日,被告万加明因需资金周转在原告处借款2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2014年4月16日,被告万加明又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截止原告起诉时,被告万加明结欠原告借款80000元。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万加明催讨欠款,被告总是推托不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与原、被告的陈述相一致,相互印证,本院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万加明两次向原告王江江借款共计280000元,有被告万加明出具的两张借条为凭,被告对结欠原告借款80000元也没有异议,被告拖欠不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王江江要求被告万加明立即偿还借款8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琴是被告万加明的妻子,该笔债务属两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告曹琴有共同偿还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加明、曹琴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江江借款8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诉前保全费820元,合计1720元,由被告万加明、曹琴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立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