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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沈战备与张家港市金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战备,张家港市金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637号原告沈战备。被告张家港市金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港镇长江中路北侧东起4-5间。法定代表人赵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战备诉被告张家港市金联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战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沈战备承担。审判员 许 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钱佳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