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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玄执字第1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玄执字第165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丁鸣,男,197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与被执行人丁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玄商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丁鸣未能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鸣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南京银行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丁鸣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丁鸣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14)玄商初字第1656号民事判决书现无执行可能,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玄商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石顺光执 行 员  周 林执 行 员  汪礼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殷泽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