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与项楠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杨位彦,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项楠,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寇文德,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陆金凤,女,194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东圩门外街50号1号楼1单元301号。本院依据济南仲裁委员会(2014)济仲裁字第4022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支行与项楠、寇文德、陆金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执行,节约司法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仲裁委员会(2014)济仲裁字第4022号裁决书指定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绪晓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时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崔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