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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商初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785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与山东龙起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山东龙起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00785号原告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154918-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顾亚芬,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东龙起重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36678-6,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羊流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高会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新大力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力公司)诉被告山东龙起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新大力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龙起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新大力公司申请撤回对龙起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大力公司撤回对龙起公司的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653元、财产保全费670元,合计1323元,由新大力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敏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伟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