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行非审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何杰生、杨其云违法生育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行非审字第00140号申请执行人: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清平,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何杰生被执行人:杨其云申请执行人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09月0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何杰生、杨其云二人违法生育一案于2015年03月02日作出的邱征决(2015)110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即向上列两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48000元。本院于2015年09月0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邱征决(2015)110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合议庭认为,两被执行人于2011年11月12日生育二孩,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认为,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邱征决(2015)11043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邱征决(2015)110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林章审判员 桂皖湘审判员 徐 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董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