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梁志祥与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区诚信三轮摩托销售中心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祥,运城经济开发区诚信三轮摩托销售中心,邓爱先,运城市安时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禹都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210号原告:梁志祥,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梁莉,女,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关保国,郑丹,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区诚信三轮摩托销售中心。负责人:范建峰。委托代理人:张慧珍,丁娟(实习律师),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爱先,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运城市安时达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随国,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禹都支公司。负责人:秦智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祥与被告运城经济开发区诚信三轮摩托销售中心、邓爱先、运城市安时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禹都支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志祥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闫敬群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