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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李晓东、张国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保字第65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号。负责人叶孝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显,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陈仓,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李晓东,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申请人张国兰,女,汉族,1975年11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因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申请人李��东、张国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晓东、张国兰所有的财产在价值69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出具保函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晓东、张国兰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号办公用房(合同签约备案号:)在价值69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奇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