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与房献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房献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52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邮电街01号。代表人李颖,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在道、詹海涵,湖北汉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房献华。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诉被告房献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7元,收取56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负担,退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462元。审判员 张京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彭 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