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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708号原告隋某。委托代理人宋德邻,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隋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隋某负担。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濮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