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3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仙英与陈新华、张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402号原告:吴仙英。被告:陈新华。被告:张春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仙英与被告陈新华、张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洪秀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薛儒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