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浦商初字第3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仙英与陈新华、张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402号原告:吴仙英。被告:陈新华。被告:张春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仙英与被告陈新华、张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洪秀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薛儒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