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艾运星、刘敏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运星,刘敏,郑菊枝,玉山县安慧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中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艾运星,男,48岁,1966年8月13日出生,地址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刘敏,男,49岁,1965年12月7日出生,地址江西省玉山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郑菊枝,女,45岁,1969年4月23日出生,地址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玉山县安慧鞋业有限公司,地址玉山县下塘街。法定代表人郑菊枝。艾运星申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或本院)于作出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艾运星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或由本院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或本院)的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或裁定调解书、支付今等)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楼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程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