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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田新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372-1号原告田新选,男,委托代理人仵江,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和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十里铺百花园1幢010203室。法定代表人任彩艳,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做出(2015)兴民初字第0037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中止审理本案。现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应予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刘宝川审 判 员  冯亚娟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