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03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田新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372-1号原告田新选,男,委托代理人仵江,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和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十里铺百花园1幢010203室。法定代表人任彩艳,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做出(2015)兴民初字第0037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中止审理本案。现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应予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刘宝川审 判 员 冯亚娟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