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虞民初字第1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与胡聚群、郭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胡聚群,郭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766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负责人潘国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梁梁,该公司员工。被告胡聚群,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郭伟,1977年1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胡聚群、郭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郭伟的起诉。审 判 长  洪献升审 判 员  苗 雨人民陪审员  李爱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慧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