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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程迎春与安徽民航机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迎春,安徽民航机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676号申请执行人程迎春,男,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安徽民航机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厚玉,董事长。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4)屯民一初字第0143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民航机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民航机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5774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夏一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