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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敬彪与吴西震、周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彪,吴西震,周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5814号原告:王敬彪,男。委托代理人:周梅,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西震,男。被告:周伟,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负责人:高俊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中雷、周军伟,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敬彪与被告吴西震、被告周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敬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西震、被告周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敬彪撤回对被告吴西震、被告周伟的起诉。审判员  王玉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昌 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