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田伟与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伟,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920号原告田伟,男,汉族,1969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委托代理人郭光华,男,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2136-8。法定代表人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善贵,重庆巴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田伟诉重庆和平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田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纪远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汤小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