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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李国山、李国兆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李国山,李国兆,蒋立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8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天长市二凤路与天康大道交汇处。负责人:陈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杰,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李国山。被执行人:李国兆。被执行人:蒋立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国山、李国兆、蒋立山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国山、李国兆、蒋立山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国山、李国兆、蒋立山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李国山、李国兆、蒋立山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国山、李国兆、蒋立山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