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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执字第1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成兆与江志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执字第1803号申请执行人李成兆。被执行人江志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成兆与被执行人江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还款能力,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即民初字第3826号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志喜审 判 员  李 瑜人民陪审员  王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国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