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徐新亮与温东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1903号原告徐新亮。被告温东升,随州佳诚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新亮与被告温东升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徐新亮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新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新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新亮负担。审判员王保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皮晓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