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执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丁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中虎某某,丁某某月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段中虎某某,男,1955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极某某县某某西东后村人。被执行人丁某某月敏,女,1964年5月17日生,汉族,某某无极县某某西东后村人。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中虎与被执行人丁某某月敏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中虎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丁某某月敏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丁某某月敏与段某某中虎另有一排除妨害纠纷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中虎同意中止执行案件,等另一妨害执行的案件判决后再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司永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