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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嘉知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嘉善吸引力歌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嘉善吸引力歌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初字第218号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健。委托代理人:况静、邵海波。被告:嘉善吸引力歌城。组织机构代码:69701441-X。代表人:金建华。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嘉善吸引力歌城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帅国珍审 判 员  杨 剑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