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三终字第0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王某某、闫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闫某某,左某某,王营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三终字第00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德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某某。委托代理人:靳三军,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姜东方,河南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王营。上诉人王某某、闫某某与被上诉人左某某,原审被告王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左某某于2014年6月3日向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营、王某某、闫某某返还彩礼106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南召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王某某、闫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某,上诉人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强,被上诉人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靳三军、姜东方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王营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14)南召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王某某、闫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2195元,退回王某某、闫某某。审判长 龚跃伟审判员 孙建章审判员 姜付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松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