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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萧金瑞与陈学德,梁培芬,柯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金瑞,陈学德,梁培芬,柯全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214号原告:萧金瑞。委托代理人:李盛武、曹湘雯,均系广东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学德。被告:梁培芬。被告:柯全文。原告萧金瑞诉被告陈学德、梁培芬、柯全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萧金瑞的委托代理人李盛武、被告陈学德、柯全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培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萧金瑞诉称:被告柯全文于2013年12月29日向原告萧金瑞借款人民币1280000元,约定每月利息按3%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由被告陈学德作为连带担保人并立下借据。后经原告萧金瑞多次催讨,被告均不还款。为维护原告萧金瑞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陈学德、梁培芬、柯全文连带偿还原告本金1280000元和利息576000元(利息暂计至起诉时,按15个月计算,具体利息以还清款项之日止计算)。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学德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没有异议。被告柯全文辩称:原告起诉的金额不正确,借款金额应为1000000元,1280000元中包含了280000元的利息。被告梁培芬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9日,被告柯全文出具借据一份给原告萧金瑞收执,确认向原告萧金瑞借款1280000元,借据内容为:“柯全文今借到萧金瑞现金人民币壹佰贰拾捌万元正。月息3%,特立此据,借款人:柯全文,身份证号:44xxxx,13xxxxx,连带担保借款人:陈学德,2013年12月29日”,被告陈学德在连带担保借款人落款处签名确认。庭审中,被告陈学德、柯全文均主张本案借款本金应为1000000元,本案借款的形成源于被告陈学德于2011年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再由被告陈学德转借给被告柯全文,被告柯全文按照月息3%支付了530000元的利息后欠下280000元的利息,后再由被告柯全文作为借款人出具金额为1280000元的借据给原告,被告陈学德作为连带担保借款人签名确认,原告萧金瑞对借款形成过程予以确认,但主张原告与被告陈学德、柯全文于2013年12月29日确立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借款本金应认定为1280000元。借款后,被告柯全文偿还了160000元给原告萧金瑞,双方均表示该笔还款没有明确是用于偿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另查,被告陈学德与被告梁培芬为夫妻关系,双方夫妻关系存续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萧金瑞提供的身份证、人口信息查询表、借据等证据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清偿债务主体应如何认定?二、本案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应如何确定?一、关于本案清偿债务主体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本案原、被告双方基于原借款人为被告陈学德的借款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被告柯全文为借款人,被告陈学德为连带担保人借款人,借据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陈学德、柯全文应认定为本案共同借款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被告陈学德与被告梁培芬为夫妻关系,且被告陈学德、梁培芬也没有举证证明本案债务为被告陈学德的个人债务或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因此,本案的借款应认定为被告陈学德、梁培芬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双方应共同偿还。二、关于本案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应如何确定的问题。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予清偿。原告及被告陈学德、柯全文均确认本案债务的形成源于被告陈学德于2011年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再由被告陈学德转借给被告柯全文,后经双方结算确认被告陈学德、柯全文尚欠原告280000元的利息,并重新出具金额为1280000元的借据,原告与被告陈学德、柯全文以借据形式确定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金额应以借据记载的1280000元为准,但根据原、被告的确认,其中280000元为前期借款结算尚欠的利息,本案借据出具后,被告柯全文向原告偿还了16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上述还款用于偿还本金还是支付利息,根据民间借贷的交易规则,上述还款应先清息后还本,还款金额从前期借款尚欠的利息280000元中予以扣减后被告陈学德、柯全文尚欠原告前期利息120000元,即被告陈学德、柯全文共欠原告1120000元,其中120000利息部分不应再重复计算利息。原告请求被告按月息3%支付利息,该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故本案借款利息应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被告梁培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自行承担举证不能和放弃诉讼权利的不利后果,本案依法适用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学德、梁培芬、柯全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萧金瑞清偿借款人民币11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12月29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萧金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4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26504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萧金瑞负担2300元,由被告陈学德、梁培芬、柯全文负担24204元,上述由被告负担的受理费,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行支付给原告萧金瑞,本院不再另行退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玲代理审判员  车燕茹人民陪审员  许培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晋锋速 录 员  张晓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