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宋秀范与周明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宋秀范,女,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松峰山镇松峰街。被执行人周明霞,女,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松峰山镇中和林场家属区。本院在执行生效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3)阿民平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59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程序后,符合重新执行条件的,可另行立案执行,重新立案的,不再收取申请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 孙 涛审判员 :何玉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 张 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