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魏军与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军,杨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644号原告:魏军,银行职工。被告:杨磊,农民。原告魏军与被告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代文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军与被告杨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军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军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军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代文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海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