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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磁民初字第01083号原告:赵某。被告:王某。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进行结婚登记,2010年4月19日生育双胞胎,儿子王鸿博、女儿王鸿轩,孩子出生后被告开始赌博,经常不回家,对孩子和家庭不闻不问,家庭生活无以为继,无论怎么劝说,被告��终不改,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2014年6月原告向贵院起诉要求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依旧不知悔改,双方并未和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诉至贵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承担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4月19日生育双胞胎,儿子王鸿博,现在跟随被告生活;女儿王鸿轩,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4年6月份开始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4年6月曾向我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和好,继续分居生活。原告遂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原告请求女儿随原告生活,儿子随被告生活,扶养费各自承担。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来认定离婚与否。本案原、被告双方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原告于2014年6月向我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并未和好,夫妻间矛盾一直未解决,夫妻间的感情裂痕难以弥合,综上,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请求女儿王鸿轩随原告生活,儿子王鸿博随被告生活,扶养费各自承担。因女儿一直随原告生活,儿子一直随被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稳定成长等方面考虑,不宜改变其生活现状,原告的请求合情合法合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儿王鸿轩随原告赵某生活,婚生儿子王鸿博随被告王某生活,扶养费各自承担;三、驳回原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春生审 判 员  司红伟人民陪审员  叶贵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崔江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